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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咨询”
发布日期:2017-12-20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咨询内容:
我所在的企业属于一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置的几名残疾职工,工资在子公司发,但是聘用合同是母公司与残疾人签的,社会保险费也由母公司统一交,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可以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还有,给残疾职工交的社会保险费母公司承担与子公司承担,政策上有没有区别。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政策。若不符合,则不享受该政策。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17-12-20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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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20 09: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