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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8-03-30 15:25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

 

 

√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是

否

1次

一级

纳税人

无

否

否

无

无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窗口办理提供复印件,要求复印件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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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每年5月31日前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结果样本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否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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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12 15: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