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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复评
发布日期:2018-03-30 12:05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等级复评 

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

 

 

 

 

 

√

√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是

否

0次

四级

纳税人(实名认证用户)

否

否

否

无

无

1次

二级

纳税人(非实名认证用户)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3份

网上办理时,纳税人在线填写对应表单;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对应纸质表单。

√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自我查询服务

结果样本

无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否

办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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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12 12: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