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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普通发票作废(地税)
发布日期:2018-03-30 12:10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代开普通发票作废(地税)

申请条件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作废的,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

√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是

否

1次

一级

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

无

否

否

无

无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1.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表单和对应的纸质资料。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还;各项资料除明确要求报送份数外,均报送一份。    

√

 

 

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开票当月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无

结果样本

无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否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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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23 1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