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手机版微博微信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事项指南 >> 报告类 >>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发布日期:2018-03-30 00:00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

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

 

√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是

否

1次

一级

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是

否

否

无

无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1.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表单和对应的纸质资料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各项资料除明确要求报送份数外,均报送一份。

√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的复印件

 

√

 

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需要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税务机关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或纳税人已经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的,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结果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否

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分享到:0
 
版权所有:be365备用网址 主办单位:安徽省地税局办公室 域名:www.www.fhmzgy.com 备案号:皖ICP备07500265号-1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网站标识码:3400000014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19 10:10:00